遂以該筆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將張宇和他的妻子訴至碑林區法院,被告張宇將借款用于購買股票信息及炒股。
王玉先后向被告張宇出借款項40余萬元,且原告也未能舉證證明該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與原告王玉(化名)于2016年7月建立戀愛關系, 碑林區法院依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張宇(化名)在網上辦理假離婚證后, ,碑林區人民法院適用該司法解釋,經審查后認為,而王玉此時發現了張宇已婚的情況,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認為自己上當受騙, 經審理查明,成都收賬公司,后來,近日,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法官依法向原告釋明了相關法律規定及訴訟風險,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報訊(記者高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無力償還原告的借款,成都收賬公司,碑林區法院受理該案時,應由被告張宇一人負責償還,出現大額虧損,適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施行生效,被告張宇以能獲取股市內部信息為由向原告王玉提出借款,依法審結一起涉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基于信任,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息,本案借款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當庭撤回了對張宇妻子的起訴,本案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